
繼11月資產管理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出台後,中銀監周五(22日)再發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規管通道業務。通知重申,銀行應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而銀行和信託公司展開銀信類業務時,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等領域。
嚴管通道業務
所謂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約定進行投資、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並對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至於通道業務,則指雖然銀行委託信託公司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但信託公司的角色僅是通道,相關信託的管理和運用完全由銀行負責,而相關風險亦由銀行本身承擔。
對銀行而言,通道業務可使銀行避過監管部門的各項監管,例如投向風險較高的資產以獲取高收益。另一方面,信託公司亦可在毋須承擔風險下就能獲得收益,同時擴大資產管理規模。因此,近年通道業務高速擴張,但亦衍生不少問題,惹來監管部門關注並多次出手規管。
通知要求,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將銀行實際承擔的信用風險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禁虛假出表 隱藏不良資產
同時,銀行應對銀信業務進行實質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虛假出表可被理解銀行透過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貸款打包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並承諾未來回購所轉讓的不良貸款。這做法可使銀行在當期減少不良貸款,但由於回購協議存在,實際上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只是被延後反映。
通知又指出,銀行和信託公司展開銀信類業務時,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被限制或禁止的領域。信託公司亦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亦不得為銀行提供規避監管規定的通道服務。
最後,通知稱銀監會及相關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並依法對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推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